南京国嘉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承办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涉税审核。附: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六、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计根据国税函[2006]682号、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以下涉税事宜,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税前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委托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鉴证报告,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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