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宏锅炉安装(图)-锅炉销售电话-开县锅炉销售
作者:联宏锅炉2020/3/25 6:15:29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 级锅炉

***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 ≥22.1MPa;

(2)亚临界锅炉,工业锅炉销售,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1.4.2 B级锅炉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

(2)热水锅炉, P<3.8MPa,且t≥120℃(t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7MW(Q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4.2MW。

1.4.3 C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且V>50L(V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

(2)热水锅炉,P<3.8MPa, 且t<120℃;

(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Q≤4.2MW。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P≤0.8MPa,且30L≤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开县锅炉销售,且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

(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Q≤0.1MW。


重庆节能锅炉的安全常识

锅炉是具有高温、高压的热能设备,是特种设备之一,在事业企业及各行各业广泛使用,锅炉销售电话,是***而又特殊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燃气锅炉销售,涉及公共安全,将会给***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锅炉应注意以下全事项:

  注意事项

  1、锅炉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告知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告知后即可施工。


  3、锅炉安装、维修、改造的验收。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锅炉的水压试验和安装监检。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整体验收。

  4、锅炉的注册登记。锅炉验收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并申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

  5、锅炉的运行。锅炉运行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员操作,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八项制度、六项记录。

  6、锅炉的检验。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安全定期检验的锅炉不得使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严禁将常压锅炉安装为承压锅炉使用。严禁使用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锅炉。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

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

1.2.1锅炉本体

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和除渣设备等所组成的整体。

1.2.2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1道环向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

1.2.3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以下设备: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升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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