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所得的,没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变化在于:
一、将第六条、第十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款、第二十四条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三、将第四十三条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八条中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关闭”。
环境责任是指依据人在环境中所在位置在对环境全体维护中应承当的职责。
环境职责原则应包含以下这些内容
一是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是指对环境形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必要依照法令的规则,采取有用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补偿或补偿因而形成的丢失。
二是开发者维护开发者维护是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职责对环境资源进行维护、***和整治。
三是使用者补偿使用者补偿也称谁使用谁补偿,是指开发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则承当经济补偿职责。
四是损坏者***损坏者***也称谁损坏谁***,是指形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坏的单位或个人有必要承当将受到损坏的环境资源予以***和整治的法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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