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停车库:切割机、钻孔设备、折弯机、剪板机、带锯机、气保焊机5台、起重机5t、钢材预处理装置(可外委)、纵梁、横梁、立柱焊接工装;
△缆索式、桅杆式:数控切割机、压力机或折弯机、气保焊机5台、自动埋弧焊机2台、钢材预处理装置(可外委)、起重机20t、结构件制作平台;
检验仪器类(需要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经纬仪;水准仪;噪声检测仪器;超声或X射线检测仪(无损外委时不需要);绝缘电阻检测仪器;接地电阻检测仪器;万用表;硬度计;激光测距仪;50m钢卷尺(含修正值)(停车库不需要)、超声波测厚仪(停车库不需要)。△停车库还需要:照度计;△塔式、升降机还需要:磁粉检测仪(外委时不需要)。△缆索式、桅杆式还需要:X射线检测仪(无损外委时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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