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③人员要求
技术人员类(有、):机械和电气共至少12人,其中6人工程师以上
类(持对应):至少15人,其中起重机械司机1人、起重机械指挥1人、焊工10人(如有焊接机器人可减半)、电工3人
其他人员类(可以不持证):至少9人,其中质检员4人,安装工5人
以上人员均应交且互不兼职
④试制造业绩类
对应类型至少一台。同时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书、图纸、焊接评定、检测报告、制造/施工过程记录等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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