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2 生产设备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的生产设备要求见下表:
制造许可级别 生产设备
1级 加热炉;穿孔机;φ100mm及以上轧管机组;切管机;矫直设备;热处理炉;水压试验设备;超声和涡流检测;自动喷码设备。
2级 加热炉;穿孔机; 轧管机;冷拔机(冷轧机);切管机; 矫直设备;热处理炉;水压试验设备;超声和涡流检测;自动喷码设备。
注:不生产热轧管时,可不要求有轧管机。
3级 加热炉;穿孔机; 轧管机;冷拔机(冷轧机);切管机; 矫直设备;热处理炉;水压试验设备;超声和涡流检测;喷码设备。
2. 2. 3 工作外委(分包)
(1) 设计、 材料预处理、 热处理、 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等工作的外委, 应当符合
本规则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
(2) 允许外委的, 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能力, 无损检测、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
道设计应当外委给取得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但是不得外委给对本单位实
施监督检验、 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 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 确
定外委的具体项目 和详细要求; 外委工作的质量控制由委托单位负责, 纳入其质量的保
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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