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罪与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出于不法占有的目的,交通设施(如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与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财物,但前者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交通设备的一般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处罚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的***方法,如采取、拆毁的方法***交通设施,由于这些***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二是从***的部位看。***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从***方法、***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反之,***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交通设施罪。如***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心城市不断在向周边辐射,轨道交通建设的紧迫性也在增加。为缓解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困境,已大力号召外资和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建设领域。外资主要以设备供应和技术提供的方式活动于轨道交通建设领域,民营资本则因***额过大而暂时难以介入。随着中国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产业外围转移速度的增加,外资和民营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成为一种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