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犯,其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状态为标志,即***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交通设备,刚刚接触***对象,***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
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则不构成本罪。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一是从***的方法看。
为了将公路、气象及交通情况及与之有关的交通限制情况及时通知公路使用者,而在适当地点设置公路可变情报板,情报板分三种:A型情报板用于重要公路上,采用悬架式,以电脑遥控,内部灯光字幕;B型情报板设于路旁,内部以手工操作的照明字幕;C型情报板用于交通限制的地点,标志板以插入型式,情报表示内容必须简洁明瞭,便于准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