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是经第三人申请、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 ,对已授予的专利作出无效的决定。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宣告该利权无效。请求书应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有关文件。专利复审收到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限期内陈述意见。经专利复审审查后,对该专利作出维持或无效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起诉。专利复审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无效或维持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宣告专利无效,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无效受理通知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专利复审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 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 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专利复审委一般会在收到无效请求后15-30日内向双方发送专利无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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