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1)在专利复审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6)由于重复***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
法45条及细则65条规定了12个无效理由的***条款
(一)常用理由7条
1、法2条(保护客体)
2、法22条(发明三性)
3、法23条(外观设计新颖性、明显区别、不冲突)
4、法33条(修改超范围)
5、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6、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7、细则20条2款(独权缺必特)
一般法33、26、细则20是必选理由。法22、23三性是决定性理由。
(二)不常用理由5条
1、法20条1款(保密审查)
2、法5条(、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3、法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六种)
4、法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5、细则43条1款(分案申请不得超原申请记载范围)
法26条3、4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不清楚)
第二十六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27条2款(外观设计清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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