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院起诉。人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专利复审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将组成合议组启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对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除了和复审程序一样适用合法原则、公正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之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对于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权,如果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仅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时才予以受理。对于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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