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部门报告。市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款(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部门责令清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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