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垃圾收集容器;(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八)***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部门报告。
版权所有©2026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