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条款下的出口:货代都是收货人的,发货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清关代理和拖车公司。
CIF条款下的出口,起运港的货代可以由发货人自己选择。负责订舱承运***等直到目的港。目的港代理发货人可以自由选择,发货人只需要把提单和相应的资料递交给收货人即可。
DDU/DDP条款下的出口,发货人一直将货物送至收货人工厂,货代都是由发货人这一方***,这一条款下就需要委托的货代在目的港有自己合作的代理或者分支机构。
进口的流程是出口的反向操作。
按材质还是按列名。这一点就看你钥匙扣的实际设计了。同样的产品,你申报要素的用途写将钥匙挂在背包上用,跟写挂钥匙用结果都不同。83章是有具体列名应用于服装,鞋包这类的。而73章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
那么这类钥匙扣到底归入哪里,怎么归类呢。
除了那种本身比较大,价值体现比较明显的公仔钥匙扣之外,那种带小个公仔的钥匙扣,我个人建议是得资讯具体出口口岸的报关行去定。这玩意的归类,是比较有地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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