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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鹰和卓律所2022/1/26 7:40:42






?哪几类人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房屋承zu人,房屋共有人,公有住房原住户,原产权单位,其中房屋共有人优先于承zu人。而且有限购买权必须在有效的期限内行使。承zu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zu人在出zu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zu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xian于房屋。








本案中开发商迟延办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商应当向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合同中对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取得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则王某某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开发商的该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则王某某可以根据高人相关解释的规定,享有要求开发商承担具体违约责任的选择权。其一,由于开发商迟延办理***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一年以上,故王某某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其二,如果王某某不选择解除合同,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其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规定的***机构计收逾期***的标准***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对于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解释》第十三条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由于对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尚缺乏法定的客观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由法官在房屋质量鉴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正因这种认定标准的弹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购房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退房的请求时更要谨慎从事,好事前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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