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 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 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2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3认证模式: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从2020年5月10日起,苏州公共安全***交通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驾乘电动自行车者佩戴安全头盔实施管理。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注明变更批准日期。工厂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规定的检查项目,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等。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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