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生产车间内墙面及墙面应光滑平整,并应选用不漏水、耐清理的原料制做,色彩宜为奶白色或浅灰。墙面如采用不锈钢板材或塑料板材制做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封闭式。墙面高度:屠宰生产车间不能低于3M,分割生产车间不能低于1m。4.1.4路面、顶篷、墙、柱、提示框等处的阳角线,尽量方案设计成弧型。4.1.5顶篷或家装吊顶表面应选用光滑、耐清理、不易往下掉的原料。除必不可少的消火栓系统机器设备外,应尽量减少阳角线。13、预干燥打毛后的屠体通过输送机送至预干燥机(有条件的工厂使用),通过干燥机内的制鞭条刷掉猪体上的残留猪毛与水分。
4.4.1宰杀生产车间应包括生产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削皮间、生产制造间、副产物生产制造间、宠物医生工作室等,其总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宰杀生产车间总建筑面积按1h计算的宰杀量(头)平均值每头总建筑面积(㎡)300及其上下1.2~1.0120(含120)~3001.5~1.250(含50)~1201.8~1.550以下24.4.2水冷却间、送货间、副产物送货间应与宰杀生产车间相连接。送货间应空气流通,并应选用水冷却防范措施。Ⅰ、Ⅱ、Ⅲ级宰杀生产车间送货间应设封闭式小轿车送货口。8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
4.4.3宰杀生产车间内致昏、烫毛、除毛、削皮及副产物中的胃肠生产加工、削皮猪的头蹄生产加工生产工艺流程归属于非消除区,而体生产加工、心肝肺生产加工生产工艺流程及储存派送间归属于消除区,在布局合理生产车间建筑项目建筑平面图时,应以两区区划创建,不可以交叉式。4.4.4宰杀生产车间以单双面工程建筑为宜,单双面生产车间宜选用很大的跨距,层高不适合小于5m。宰杀生产车间的柱距不适合低于6m。4.4.5致昏前赶猪道倾斜度不可以超过10%,总宽以仅能根据一只猪为宜,腋角高宽比不可以小于十米,墙壁方应设护栏使赶猪道顶端封闭式。1生猪宰前要经过12~24小时的断食休息,并充分给水至宰前3小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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