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按气体灭火剂输送压力的来源及形式可分为内贮压式灭火系统、外贮压式灭火系统、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1、内贮压式灭火系统
灭火剂在瓶组内采用驱动气体(一般为氮气)进行加压贮存,系统动作时灭火剂靠瓶内的充压气体进行输送的系统,常见的如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2、外贮压式灭火系统
外贮压式灭火系统是指驱动气体(一般为氮气)与灭火剂分布储存的灭火系统,系统动作时动力瓶组中的高压氮气经减压阀释放至药剂瓶组,推动灭火剂释放至防护区。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一般采用内贮压式方式,也可以采用外贮压式。
3、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是指灭火剂无需充压而是依靠其自身饱和蒸汽压力进行输送的灭火系统。如三氟甲1烷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IG100灭火系统、IG55灭火系统、IG01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116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
化学合成类灭火剂在火场的分解产物是比较多的,对人员和设备都有危害。例如七氟丙烷,据美国Robin的试验报告,七氟丙烷接触的燃烧表面积加大,分解产物会随之增加,表面积增加1倍,分解产物会增加2倍。为此,从减少分解产物的角度缩短火灾的预燃时间,也是很有必要的。对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来说,要求其设置的探测器在火灾规模不大于1kw的水准就应该响应。
另外,从减少火灾损失,限制表面火灾向深位火灾发展,限制易1燃液体火灾的爆1炸***等角度来说,也都认定它是非常必要的。
故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应配置高灵敏度的火灾探测器,做到及早地探明火灾,及早地灭火。探测器灵敏度等级应依照***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116-1998的有关技术规定。
感温探测器的灵敏度应为一级;感烟探测器等其他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应根据防护区内的火灾燃烧状况,结合具体产品的特性,选择响应时间醉短、醉灵敏的火灾探测器。
2、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延迟喷射的延迟设置可为0s。这里所说的平时无人工作防护区,对于本灭火系统通常的保护对象来说,可包括:变压器室、开关室、泵房、地下金库、发动机试验台、电缆桥架(隧道)、微波中继站、易1燃液体库房和封闭的能源系统等。
对于有人工作的防护区,一般采用手动控制方式较为安全。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基本要求: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此要求是需要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必须能够抵御初期火灾,使得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足够的浓度,达到浸渍时间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防护区开口均自动关闭,防护区内压强增加,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压强。防护区的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就是以防护区围护结构能承受的允许压强为基础计算的。
3、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防护区开口包括门、窗、防火阀等都必须自动关闭。
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目前的气体灭火剂都较空气重,因此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排风口应该直通室外,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必要时必须增加排风管。对于地上防护区,当防护区有开启的外窗时,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经常有人员出入,且设备重要,因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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