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5.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由认可监督管理的机构统1)发放。机构的具体任务为:
2)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
3)接受认可监督管理的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
4)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所需的信息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技术要求
1.认证模式及选择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模式组合而成:
1)设计鉴定
2)型式试验
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具体产品的认证模式在特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进行了明确。
2.认证实施规则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规定,***认监委应编制并对外发布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指导申请人申请认证、明确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依据、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有效性的监督。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编制,参照国际指南(ISO/IEC指南28)的要求,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规则覆盖的产品范围
2)规则覆盖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3)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范围和标准
4)认证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规定
5)产品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部件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7)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8)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需要时)
9)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10)认证标志及使用的具体要求
11)其他规定。
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采用有效的***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自动更新,对于需要特殊安排过渡期的,***认监委将负责对外公布有关安排。
2001年4月经决定,与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认可监督管理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对于***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CCC认证,由***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CCC认证范围有哪些,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认可监督管理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代理,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强制性CCC认证产品目录,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可监督管理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认可监督管理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认可监督管理申请办理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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