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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联邦知识产权2020/10/15 7:10:01






美国新外观设计专利***将于2015年5月13日生效 | 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月13日宣布,美国已经向世界知识产权***(WIPO)交存了其「日内瓦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的批准证书。这标志着美国成为海牙联盟成员的过程的后一步。该条约将于2015年5月13日在美国生效。

目前,如果美国申请人希望在多个辖区获得对工业设计的保护,则需要在希望获得工业设计权利的每个辖区单独提交申请。海牙协定在美国生效之时,美国申请人可以只向USPTO或WIPO提交一份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即可获得在多个经济体的保护。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必要的话),然后决定是否进入***阶段。海牙体系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一个实用的解决方案,可以提交一个单一的国际申请在62个地区注册多达100个设计。

「美国加入日内瓦公约海牙协定将为申请人提供机会,提高在***经济中保护创新设计的效率和节约保护成本」USPTO副局长Michelle K. Lee说,「我们对加入海牙联盟和为海牙体系的不断扩大及完善做出贡献非常高兴」。

海牙体系为申请人提高了获得创新工业外观设计的申请效率和节约了潜在成本。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设想,美国将继续以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而不管申请是为了获得海牙公约保护还是作为一项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十问十答|费减问答


问:费减备案信息已确认提交,备案人类型填写错误,能否更正?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的备案信息一经提交均不允许修改,备案人在预览时须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问: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应该多长时间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答: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该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1定的审核机构。

问: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后,什么时候可以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

答:从备案人在系统中提交备案信息的次日起,申请人即可使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反馈的备案证1件号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费减: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1件号。另外,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即专利性审查,较为严格,而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形式审查,不涉及专利性审查。

问:某单位现在享受70%的费减,在9月1日之后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该单位需要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可以按照新办法享受85%的费减。该单位可以在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请求减缴尚未缴纳的费用。

问:当事人于今年10月一次进行费减备案,用于请求2016年度费减,今年10月至12月又进行2017年度的费减备案,这种情况,是否要提交两次费减证明文件?

答:专利费减备案系统每年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备案,即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可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如果同时选择为当年和下一年度备案,则只需提交一次证明材料,如果分两次选择进行备案,则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问:费减备案的证明文件邮寄至***处后,备案人如何获知审核结果?

答:费减备案审核结论作出后,系统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备案人,备案人也可登录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结果;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以***1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

问:申请人在实体不变的情况下更名,是否需要变更备案信息?如何操作?

答:对于审核合格的备案信息,如果申请人名称发生了变更,则允许在备案系统中进行名称变更,可通过选择相应备案信息,点击“名称变更”进行办理。

问: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部分申请人备案,部分不备案?如果新增申请人,在原申请人已备案的情况下,新增申请人是否可以不备案,直接提交证明材料?

答:无论纸件申请还是电子申请请求费减,申请人均须提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且所有申请人均应满足费减资格。自9月1日起不再接受以纸件方式逐件办理费减业务。

问:费减备案系统中联系地址/注册地址填写框中,选择下拉框中缺少某些市/区,例如新成立的工业园区/高新区,该如何填写?

答:对于下拉框中没有相关选项的市/区,备案人可在之后的输入框中直接填写正确的地址即可。

问:如何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备案以及其审核状态?

答:查询时可登录专利费减备案系统,在“费减备案查询”中输入“备案人名称和备案证1件号”,查询申请人备案信息和审核状态。




实用新型专利不是“垃圾”!因为你并没有发现它有这些好...


实用新型专利在各个***的审查制度也不相同,比如韩国和马来西亚,是需要实质审查的,其审查程序和程度和国内发明基本相同;而在德国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在澳大利亚是实行登记制,然后再根据申请人的意愿选择是否请求审查。

就保护期限而言,世界上各个***基本都规定在10年左右,只有极个别***规定不同,比如澳大利亚为8年,马来西亚和巴西为10年以上。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各个***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虽然略有区别,但其实质上均是对发明专利的补充,是对小发明小改进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2中国实用新型介绍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由于不进行实质审查,***时间相对较快,因此自从1984年中国颁布专利法以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数量激增。

1997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突破5万件,居世界一。

2010年,中国实用新型申请量占全世界申请总量的83%。

2006年至2014 年,我国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总量从292,323 件快速增长到2,291,326 件,保持了29.4%的年均增长率。


根据***1知识产权局统计年报(2014年)统计数据看,有效实用新型专利2,291,326 件,同比2013年增长18.3%,占总量的比重达到49.4%,较2013年提高3.2 个百分点;而发明和外观专利占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5.8%和24.9%。国际申请的标准化PCT规定了国际申请的某些标准,按这些标准准备的国际申请才会被所有的PCT成员国受理,就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会因为不同的***或地区要求(以及产生的费用)而需要相应的修改。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处于一个良性稳定的发展阶段,但是增加率相比于前些年略有下降,这也客观反映了公众对实用新型专利的重视和认可程度正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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