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北京知产报道:受理袁弓夷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合称小米公司)侵的犯3GPP标准必要专利一案。
涉案专利为我国第ZL00800381.5号专利,名称为“公用分组信道”,原专利权人为设立在美国新泽西州的金桥技术有限公司,后于2016年12月8日涉案专利转让至本案原告袁弓夷。
原告诉称,涉案专利可应用于WCDMA、TD-SCMDA、HSPA和LTE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涉及多项3GPP标准。原告发现,小米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小米5X、小米Max2、小米Note3等12种小米系列手机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发明专利申请,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小米公司在对上述系列手机产品进行设计研发、测试、出厂检测等过程中,必然实施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相应合理支出。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于涉案专利,苹果公司于2018年07月11日向***的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15-29、37-46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以及23-5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2019年5月22日***的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文:宣告00800381.5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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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证明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邮寄到***知识产权局接待处邮寄或邮寄EMS;项目变更费通过邮局发送到***知识产权局收费办公室。请注意,邮局的邮寄备注必须说明:“专利号,项目变更费200元。”专利转让所需的信息1.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让人提供公司的公司许可证***代码(一项专利)3。***书签字(一项专利)4。原始转让合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一项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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