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深圳市***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该局正在与多家***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体系,意将交通***与个人******、买房等挂钩,以此遏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行为。
“中国式过马路”是社会***,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带来很大压力,无论是罚款、“戴绿帽”似乎效果都不大,将闯红灯***行为纳入***体系,影响其***、买房、就业、***等,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来遏制闯红灯交通***行为。应该说,这体现了***部门“猛药治疴”的决心。
但是,社会***体系事关重大,涉及人们生存、生活、社会交往的重大公民权利,将***管理作为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务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闯红灯作为一种轻微***行为,成为公民***污点,须有充足的***依据。不能因为行政管理的方便,而让公民付出与其***行为不相对称的***代价。
一是,***层面尚没有就“***”立法。闯红灯作为交通***行为,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规制,如果行政处罚之外再施以社会***体系的“恶评”,本身属于法外施法,在******缺乏的情况下,至少也应有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等依据。比如,将“老赖”列入失信黑名单和***系统,限制其高消费,就有***高******解释的规定,以及***高***和央行、铁路、民航等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作保障。但显然,深圳***局作为地方***部门,直接“与多家***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体系”,并没有相应的立法依据或******。
二是,***体系是社会系统工程,不能***医头***,搞单兵突击,交通***主要应立足于交通***本身解决,否则会适得其反,让***体系因为滥用而混乱不堪。试想,如果简单把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纳入***污点,那冲抢斑马线的“中国式驾车”呢?***停车呢,推而广之,其他各种让有关部门管理中感到***难办的***违规***行为呢?大家都如此效仿演绎,***体系岂不成了可以取代***的无所不能的“***法”了。
三是,闯红灯属于轻微***的“小恶”,民众心理把这种“小恶”归属于一般道德范畴,交通处罚重在宣传教育和引导。若以行政强制、***惩戒强推文明素质建设,不但缺乏民意基础导致效果堪忧,而且行政处罚之外再施以严厉的***惩戒,***过于严苛。试想,社会对刑满释放者都包容接纳,考***、买房等都不受限制***,闯了红灯就留下“***污点”,处处受限,成为一生阴影,岂不荒唐。
闯红灯要严加整治,但务须依法有据,治理闯红灯本身也不能“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