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信息管理系统的***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1)***、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2)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4)现场已被交通***处理的;
(6)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时间、地点、事实。)
(7)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8)因使用***、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9)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