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作者:2012/4/25 1:59:47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近日经贵州省十一届人大***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在开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对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或者在车辆通行费以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以及收费不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的,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以应交车辆通行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于强行驾车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等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制度,***高速公路经营者建立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数据库;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

  《条例》还要求,交通、***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的高速公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高速公路应急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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