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年第一号安全提示:烟花爆竹绝无“开禁”
作者:2011/2/11 9:42:14

 
作者: 陈翔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11-2-3
 浏览次数:304
 
 本报讯 (记者陈翔 通讯员张毅涛、彭金祥)广州市公安局昨日发出新年第一号安全提示:烟花爆竹绝无“开禁”,请市民在广州禁放区内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严防由此引发的火灾和安全事故。

  警方重申,广州并没有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开禁”。在本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不准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人均应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年初一举行焰火晚会

  又讯 (记者陈翔 通讯员陈立雄)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晚,广州市将在珠江白鹅潭江面和广交会琶洲展馆对出江面举行2011年春节焰火晚会。

  昨日广州火灾约28起

  本报讯 (记者胡利 通讯员蔡益华)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人员昨晚说,截至昨晚11时30分左右,广州昨日共发生火灾约28起。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通过他们初步了解的情况来看,多起火灾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在城郊接合部燃放行为明显,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他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大家在春节期间不要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本报讯 (记者陈翔 通讯员张毅涛、彭金祥)广州市公安局昨日发出新年第一号安全提示:烟花爆竹绝无“开禁”,请市民在广州禁放区内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严防由此引发的火灾和安全事故。

  警方重申,广州并没有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开禁”。在本市辖区和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不准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人均应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年初一举行焰火晚会

  又讯 (记者陈翔 通讯员陈立雄)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一)晚,广州市将在珠江白鹅潭江面和广交会琶洲展馆对出江面举行2011年春节焰火晚会。

  昨日广州火灾约28起

  本报讯 (记者胡利 通讯员蔡益华)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人员昨晚说,截至昨晚11时30分左右,广州昨日共发生火灾约28起。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通过他们初步了解的情况来看,多起火灾与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在城郊接合部燃放行为明显,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他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大家在春节期间不要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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