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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办社保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⒈《社会保险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异动表》,并附新增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⒉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⒊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⒋ 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时,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⒈ 缴费基数
(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单位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核定。
注:工资总额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车补、房补、餐补及其他补贴)、节假日福利费、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⒉ 缴费比例
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为20%,个人为8%。
(三)缴费基数申报及缴费方式
⒈ 参保单位于每年的1至2月申报当年度的缴费基数。
⒉ 参保单位每月3至8日领取结算单,每月15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⒊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在每月25日之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异动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新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减少人员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减少异动时需按规定补缴欠费。
(四) 参保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费,凡跨年度未缴费的,视为缴费中断,今后如需补缴中断年份,将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和湘劳社工【2009】36号文件规定,以申请补缴时所在年份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