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部]提供***、的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格式、第二十条规定的承诺书样本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排污许可申报,由环境1保护部制定。
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1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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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不再排放污染物的。(三)***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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