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 电话录音查真相
作者:2010/4/23 5:17:19

原告李先生与张女士通过网络相识。在后来双方的交往中,李先生得知被告认识汽车销售商,购车可得到优惠价。两人合议后,被告张女士答应帮原告购买面包车(价款38000元),首付款14500元须原告交付,余款让被告予以垫付。

2008年9月8日、13日,原告分两次共交给被告合计14500元。被告收到原告购车款后,没有及时购车,后经原告催要车款,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讨要中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在2008年11月19日将与被告通话的内容进行了录音后,原告诉至***向其主张权利。

***审理后认为,原告交给被告14500元委托其购买面包车的事实,被告在录音(视听资料)中予以认可,该证据来源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收到原告购车款后没有及时买车,在原告多次催要购车款中,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购车款,存在过错应负该案给付义务。原告之诉请与所提交的证据相印证,***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收到的是补偿款的意见,没有事实和***依据,***不予支持。

在现代生活中,录音电话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一样重要的工具了,说不定在什么时候您也会遇到李先生这种事,俗话说“有备无患”,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我们的防人之心也不可无,准备一部录音电话,什么时候都是不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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