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别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所产生的******
作者:2019/8/7 0:35:22

                       

      商标法有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或制造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均属于***商标专有权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责任。
  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2018)粤03刑终655号******书〕
  【案情摘要】涉案“HUAWEI”、“SΛMSUNG”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包括手机用液晶显示屏在内的商品上。经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等人未经商标权人***,加工生产***“三星”、“华为”注册商标的手机玻璃面板,将排线贴附到手机盖板上。被告人李功志是该工厂的日常管理者,负责对工厂的机器设备进行调试以及对员工进行管理。被告人巫琴协助李功志管理工厂,每加工完成一个手机玻璃面板收取客户1-1.8元不等的加工费。2016年11月21日20时许,***抓获被告人李功志、巫琴,并当场查获***“三星”手机玻璃面板10,100个、“华为”手机玻璃面板1,200个、销售单据16张及送货单2本。按被害单位报价计,所缴获面板共计价值***648,000元。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一审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说明,以***经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作出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二审对此予以纠正。认为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和市场中间价格的情况下,应按照刑***定的销售***、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予以量刑处罚。二审***据此***李功志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巫琴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中经营数额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明确了相关***解释中关于市场中间价认定标准的适用,对涉知识产权***中***经营数额证据的认定标准具有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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