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深圳高新认定 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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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高新认定深圳指定***点---中兴达知识产权Tel:0755-82660626/13798219169***:2440632338廖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地开展,***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一、2012年深圳高新认定机构:科技部、***、税务总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2012年深圳高新认定所需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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