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的好处优选企业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报酬而未***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却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和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和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为淘汰,因为98%的***者都要求署名。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简化后剩下6种协议组合:1.署名(BY)2.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3.署名(BY)-禁止演绎(ND)4.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5.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6.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在很新CreativeComm(知识共享)3.0协议中,署名(BY)权利成为必选项。相比较于之前协议版本,CreativeComm3.0极大的简化了协议复杂度。网络版权简介版权,国内网络中至今未能解决症结。侵权行为不断,被起诉的却寥寥无几。版权限制从版权法产生之初,版权限制与版权保护就如影随形:版权保护为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提供物资和精神的激励,版权限制则确保社会公众及时获得作品、很大限度地分享文化进步艺术繁荣带来的利益,从版权法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废。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护版权意识,另一方面盗版者多,分布范围广而侵权行为普遍较轻,起诉成功的补偿常常不及起诉时人力财力的消耗。包括网站也有版权。对于中小网站,常见的侵权方式集中于不法转载。不法转载的情况的常见情况包括:转载变原创某网站转载文章,通过更改文章标题等部分内容将文章改头换面,署名却不是原作者。这类情况了作者多项权利,包括署名权、编撰权等,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随着数字网络时代的到来,作品的重制与传播成本日益低廉,重制质量无缺,无所不在的私人重制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了版权体系的传统平衡,于是版权人竭力要求强化版权保护,取消对版权的限制——正如美国推出的《知识产权与***信息基础设施》报告即白皮书所述:“在数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日益缩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话。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事实上,正如版权发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网络时代,基于人权的保护、促进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权限制制度也仍然有适用的余地。“即使数字技术将改变一切,也无法改变作者、出版商、唱片制作者、读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维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则是版权法永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