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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4)未经表演者许可,、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和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版权协议,由***版权代理和***律师进行具体的业务依法***办理。(15)未经录音和录像制作者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和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案还***国会图书馆进行相关研究,以帮助国会确定从促进远程教育的角度考虑,应如何制定版权规则。有时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可以援引合理使用制度为在***程序中(如作为与正在辩论的事实有关的证据)或者为了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如证明某一毒pin的效力)复zhi版权作品的行为提供正当性辩护,在立法或修订***的过程中有关***适当复zhi相关法学作品和实证材料则更是一种正当的行为。(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那么,在网络时代,这种“市场失灵”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在数字网络环境下,适度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权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复zhi作品的次数和时间收费,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理论失去存在的基础。而实际上,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说一整套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上述成本对于大量市场价值不高的普通作品而言,足以构成“市场失灵”的充足理由。事实上,许多为私人目的复zhi作品的行为要么没有明显的经济上的重要性,要么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便利研究工作而被认定为正当。更何况,虽然网络的触须正在伸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但由于经济、地理和人们自身的原因如存在视力、智力障碍,网络终究有其局限,对于某类地区、某类群体,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网络失灵”。该法令规定:凡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这样,网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存在使得版权限制制度依然有相当的适用空间。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的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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