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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环评手续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法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更严更重,取消了对“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手续的情形,在责令停止建设后直接进行处罚,并增加了可以责令***原状的内容。处罚额度从环评法修订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项目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新《环评法》对企业的影响新《环评法》来了,涉环评的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不意味着环评不需要审批。因为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已被取消,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一定要完成环评手续,否则将可能面临被责令停止建设和“未批先建”的高额罚款。这个计划的发布是坚决贯彻中心巡视组专项反应定见要求的一项重大政策行动,是环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介绍,中心第三巡视组在对环评部专项巡视状况的反应定见中明确指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杰出,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和不妥利益输送。”程立峰说:“计划就是要从体系机制上环评市场‘红顶中介’问题,推动建设项目环评市场健康发展。”计划明确指出,***环评体系环评***脱钩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在编和聘任人员,一概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作业,不得在环评***参股,愿意持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作业的,有必要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免除人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