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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此,所谓“主体结构”应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所谓“合理使用寿命”即为建筑物的设计年限,也就是建筑物正常使用的低年限。由于主体结构是一项工程的基石,如果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即使其他工程质量再好,也无法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对于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如果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然后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此种情况下,购房人一般没有必要自行委托进屋质量鉴定,徒增***成本。对于可能属于主体结构方面的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首先通过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问题进行检测,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并通过拍照或者房屋检测机构现场记录的方式固定房屋受损的证据。在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出台后,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决定处理方式,如果已构成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或者认为即使修复也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则可以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一般可以从以下情形考虑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盘点武汉有名的律师,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看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看经多次维修后房屋是否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如果是,则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盘点武汉有名的律师在线咨询由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提供。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服务”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