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g3.dns4.cn/pic1/334217/p2/20210902102517_9771_zs.jpg)
茅店山路******律师-鹰和卓(在线咨询)
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是中的物权优先原则。物权优先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物权与***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二是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这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因此,根据这一原则,租赁权设立在先,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租赁权;相反,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就应优先保护权。在确立这一处理原则的基础上,高人院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人将已的财产出租时,如果人未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人对出租物造成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已书面告知承该财产已的,权实现造成承的损失,由承自己承担。对于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如果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然后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此种情况下,购房人一般没有必要自行委托进屋质量鉴定,徒增***成本。对于可能属于主体结构方面的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首先通过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问题进行检测,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并通过拍照或者房屋检测机构现场记录的方式固定房屋受损的证据。在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出台后,茅店山路******律师,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决定处理方式,如果已构成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或者认为即使修复也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则可以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律师提醒】本案的案由属于商品房买卖***之诉,并不是环境污染侵权之诉,不须讨论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开发商认为其不是噪声污染的加害者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作为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开发时应当根据小区的位置事先考虑噪声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这是其作为卖方的义务。当然,本案中如果开发商事后能够与立交桥的主管单位协商,通过加设隔音设施降低交通噪声,使小区住宅内的噪声降低到不影响居住的范围,则也就可能不会退房了。茅店山路******律师-鹰和卓(在线咨询)由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提供。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服务”的企业,公司秉承“诚信经营,用心服务”的理念,为您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欢迎来电咨询!联系人: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