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标准,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二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2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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