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调整沈阳市失业***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2017/4/11 3:15:20

根据《辽宁省失业***条例》规定,市***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区累计缴纳失业***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金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累计缴纳失业***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2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累计缴纳失业***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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