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企业老板对下属员工工作不满意时,动辄要求人事部门炒人,理由就是不胜任工作,但谈起具体证据,往往却说不上来,或者只是一些主观感受,即使有些证据,多数无法达到解除标准。
那么,员工怎样的行为才能算是不胜任工作呢?
首先,要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必须证明员工有清晰的岗位职责或职位要求,一般有《岗位责任书》或《职位说明书》等可以证明,且这些文件必须有员工的签字确认才具有***效力。
而实践中很多单位或者根本没有任何员工确认的书面材料,连单位的管理框架甚至都没有书面材料,更别提具体岗位的职责要求。
在此情况下,如何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呢?
其次,员工的岗位职责或职位要求应当有可量化的标准进行考核。
有的单位虽有书面的岗位职责,但全是主观要件,例如工作勤奋、吃苦耐劳、任劳任怨等,而一旦发生***,是由用人单位对解除负举证责任,单位如何才能够证明员工是工作不勤奋、不够吃苦呢?
很难证明。因为这些都是主观标准,不同的人对于什么是勤奋、什么是吃苦是有完全不同的标准的。
因此,只有可以量化的标准才能满足考核需要。
第三,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未能达到岗位职责或职位要求。
有了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表现或行为不符合职责要求。
这也必须是客观的事实加以证明,不能完全依靠上级的主观打分,虽然考核必然有主观的成分,但在证据呈现方面,不能完全是主观评定,还必须要求些客观事实材料,例如业绩统计、销售成果汇总等,此外,即使是主观评分部分,也要注重评分程序的公平公正。
另外,即使已经证明了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员工被证明不胜任工作时,单位可以选择调整岗位,也可以选择培训,在调岗和培训后,经过相同的考核周期,再次进行考核,如果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不要轻易采用这种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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