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与受***,一个花钱办事一个为钱***
作者:2010/3/13 3:31:12

“在***实践中,大量行***人不被处罚的问题,影响恶劣,危害很大。”在此次***人大会上,来自安徽的******汪春兰带来了一份《关于结合<联合国反***公约>完善我国***赂***立法的议案》。(3月12日《中国青年报》)
  
  行***和受***不仅不同罪不同罚,而且行***罪与受***罪在处罚上也极不对称。我国***立法和***对行***罪与受***罪在刑罚处罚上轻重迥异,可谓“阴阳两地”、“一生—死”。
  
  现实中,类似查处行***受***尴尬的还有诸如打击卖*********。有关部门在扫黄的时候,往往***或***的都是“小姐”,***客一般都是交了罚款走人。正因为“创收”的冲动大于严格***的热情,所以才有了***市场的“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如果对***客也都予以***或***,那么一定会震慑一大批。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了买方市场哪里还会有卖方市场?
  
  一个花钱“办事”,一个为钱“***”。行***人和受***人也如同***客与“小姐”关系一样,也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我们在查办行***和受***的时候就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让受***人不敢受***,也要让行***人不敢行***;要让受***人无***可受,也要让行***人无***可行。要打击受******,也要打击行******;没有了行******,哪里还会有受******?
  
  或许有人会强调,如果严厉处罚行***人,就会给我们查处受***人增加难度,这样就是在保护受******。不能说这样的担心没有道理,但这只是从***功利的角度考虑。
  
  由于查处受***人的难度较大,大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办受***案时往往从查行***入手,需要通过行***人提供的事实去证实受***人的***事实。因此,办案人在做行***人工作时常会给予一定政策上的从宽,有的在心理上还会给予一定的宽容;另一方面是出于认识上的偏狭,认为行***人是有求于人,受***人是人求于我,认为受***危害大于行***。
  
  殊不知,行***人也不是天生的受害者。不排除有的受***人是主动索***,但相当多的受***人却也是“受害者”。可以这么说,大多数行***人(包括捐客)多是自愿的“寻租者”,是“加害人”,是不达目的不罢休、专叮“有裂缝之蛋”的“***”。
  
  没有了***客哪里还会有什么“小姐”?有行***必有受***,而有受***也必有行***。在***学上,行***与受***是一种“一对一”的对合关系。许多***基于对***赂***性质的认识,将行***受***同罪同罚,甚至有的***将行***称为“积极***”,而称受***为“消极***”。
  
  当然,如果我们真的要严厉处罚行***人,就会在查处行***受***的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但是,“***必严,***必究”,“阻力论”显然不能成为不追究行***行为人***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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