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调味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调味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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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申请调味品生产许可证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呢?一起来跟小编了解一下吧: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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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调味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什么情况来作出处理呢: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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