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屋租赁合同***咨询***团队在线服务
作者:【郑州安博】2020/10/5 4:40:43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四要素,而住这一方面,大多数人都是选择房屋租赁的方式,而在这期间,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导致郑州房屋租赁合同***咨询的出现,想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话,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要点,比如说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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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主要包括约定解除条件实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兜底性条款等,当相关情形出现时,当事人(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合同解除权人可以以解除合同通知的方式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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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中,出现郑州房屋租赁合同***咨询的频率非常的高,主要是由于房屋租赁涉及的细节比较多,很可能双方就其中一点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会出现***,那么如果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装饰装修,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要怎么进行处理呢?

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上区分合同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合同解除三种情形。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如果双方没有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作出约定,那么***将会区分四种情形进行认定。因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起草《房屋租赁合同》时,在合同解除及租赁期间届满后,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该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亦应对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形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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