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严重的新冠疫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假期延长期间,工资***的问题,下面安博律所给大家分析一下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
企业停产在一个工资***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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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引进人才过程中理所当然地认为掌握主动权而忽视了其中的***风险,为企业之后的许昌劳动争议***服务埋下隐患。你的企业是否存在或出现过以下问题?下面由我们的******来说一下!
1、明明员工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却被认定为***解除?
2、刚开始试用的员工发生,单位没有缴纳,按标准赔付代价太高,怎么办?
3、员工连续旷工好几天,联系不上,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怎么办?
4、招聘的员工跟上一家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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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想必很多员工都不陌生,因为工作量增大不可避免,那么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怎么确定呢?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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