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情况都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履行困难甚至无法继续履行,比如2020年春节我们经历的疫情,那么合同因疫情履行困难的,是违约还是属于不可抗力应当免责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律师认为不应一概而论,而是按照******及依照合同约定,分情况考虑。作为买方,疫情期间若是买方收货后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与疫情其实关系不大,卖方可以考虑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作为卖方,因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复工,或无原材料供应导致无法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就要考虑是违约或是不可抗力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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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买到自己需要的货物时,一般都会***行检验,看看质量、外形等方面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在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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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买与卖的行为,而由于各人的思维不同,在买卖过程中,会很容易出现合同***。解决合同***是需要明确管辖地的,那么买卖合同***管辖地的准确***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吧。
《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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