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劳动争议***服务电话欢迎来电“本信息长期有效”
作者:【郑州安博】2020/7/14 22:49:59








新型冠状病毒带来的疫情无疑对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其中受冲击较大的便是多数的中小微企业了,这些企业一边需要承受短期内无法开工,没有营业收入以及租金等经营方面的成本,另外还面临员工无法照常复工但却需要***工资待遇的压力。

相关通知出台后,问题随之而来。不少顾问单位咨询我们郑州安博律所关于工资发放及怎么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的问题,结合目前防范疫情的背景情况,各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聚集,避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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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很多的企业员工都是来自***多个地区,又恰逢春节假期,大家都会选择回家过年,那么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探亲、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呢?

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员工确诊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期。

(2)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根据《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疑似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机构报告。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发现的疑似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区的门进行报告。

(3)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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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疫情较为严重这种环境下,企业复工的话,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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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担心的风险,那么复工返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这三类员工,企业能不能辞退呢?

针对在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三类员工,在隔离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重大客观情况、***期满)、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恰遇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隔离期间结束为止。

虽然如此,不影响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其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员工重大过错)、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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