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博】房屋租赁合同***-商丘房屋租赁合同***在线咨询
作者:【郑州安博】2020/7/10 17:14:48







现在由于房价较高,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租房,但是由于双方在履行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很容易就其中的一点或多个方面产生分歧,这时就会出现房屋租赁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出现***的一些情况及解决方法有哪些吧:

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以上就是在租赁房屋时,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解决的话,您可以到【郑州安博】进行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的解决方案,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当一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求之后,***根据对事情的调查,会决定是否想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如果相对方收到了合同解除通知的话,应该怎么做呢?

合同相对方对解除通知虽有异议,但是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提出,抑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路径向***或仲裁机构提起***或仲裁的,应视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实现。如果相对方未依照法定期间或法定途径对解除合同通知提出异议的,如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不予支持,合同应在解除通知约定之日或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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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租赁的一方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相关部门会怎么判定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以解除理由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条件。对于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如果其依据的条件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反之则应慎重考量。对于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判断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当是以合同目的及继续履行是否公平作为基本判断原则;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时,解除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通知,行使解除权时,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应当认定解除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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