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时,有很多的原因都可能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发生,那么遇到此类***的话,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
《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方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租金。”可以看出,出租方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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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认为,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时,如果已经收到了解除合同通知,那么就可以视为不用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其实这一点是不正确的,解除通知效力被确认前应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
如承租方延迟缴纳租金,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解约通知后直接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如果***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通知无效的,则解约责任可能要由出租方承担;再如承租方以出租方未履行该房屋的维修义务发出解约通知后,自行办理涉案房屋导致房屋空置的,如果***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通知无效的,则解约的责任及空置房屋的损失等都可能由承租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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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或者仲裁机构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时,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从而向相对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然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不代表合同已经解除,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无论是出还是承,在发现对方存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违约行为时,可依法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行使解除权。但必须明确的是,解除通知是否发生效力,需要向相对方或者人民***或仲裁机构的确认。主张解除合同是守约方的权利,但相对方有异议的权利,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不代表合同已经解除,即使是形式解除权方也要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解除通知外对方确认或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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