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屋租赁合同***时,有很多的情况是其中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关于这一点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有介绍,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方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方。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方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方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方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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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租赁的一方向***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那么相关部门会怎么判定是否能够解除合同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以解除理由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为条件。对于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如果其依据的条件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应当认可解除通知的效力,反之则应慎重考量。对于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判断通知是否发生效力,应当是以合同目的及继续履行是否公平作为基本判断原则;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现时,解除权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通知,行使解除权时,人民***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应当认定解除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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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房屋时,对于房屋内物品的使用一定要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以免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出现分歧,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大家需要对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一些了解,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吧: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方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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