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博】(多图)-二七区人力资源***服务电话
作者:【郑州安博】2020/5/23 17:34:27







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担心的风险,那么复工返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这三类员工,企业能不能辞退呢?

针对在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三类员工,在隔离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重大客观情况、***期满)、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恰遇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隔离期间结束为止。

虽然如此,不影响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其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员工重大过错)、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等。

【郑州安博】拥有***的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律师,能够为企业及员工解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时可能会遇到的多种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的话,欢迎致电我们进行咨询。




我们都知道,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但是在我们***积极的研究方案并且积极的之下,很多者已经痊愈。那么已经痊愈的或疑似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呢?

关于这一点,答案是会受到限制。《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病原携带者和疑似,在前或者在排除嫌疑前,不得从事***、行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具有高度的性,新型冠状病毒及疑似在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的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郑州安博】针对此次疫情企业复工期间的一些大家普遍关注的关于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手册,可以为企业复工期间遇到的问题提供更多的帮助,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信息,欢迎您来电咨询!





我们来了解一下,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病症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这一点是可以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郑州安博】对于疫情期间企业与员工遇到的一些关于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有着非常***的分析,能够为企业复工提供非常重要的帮助,与大家一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郑州安博】(多图)-二七区人力资源***服务电话由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www.anbozz.com)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婚姻家事,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采购与招标”等业务,公司拥有“北京安博”等品牌。专注于***服务等行业,在河南 郑州 有一定知名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周主任。同时本公司(www.zzlvshifuwu.com)还是从事公司合同管理文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商户名称: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