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二七区解除劳动合同***服务顾问-【郑州安博】
作者:【郑州安博】2020/5/1 22:11:12







关于加班,想必很多员工都不陌生,因为工作量增大不可避免,那么加班工资的基数应该怎么确定呢?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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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严重的前提下,企业不可以提前复工,因为这不仅是对员工健康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时也违反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责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处罚。


依据《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给予行政处分。(一)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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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担心的风险,那么复工返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这三类员工,企业能不能辞退呢?

针对在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三类员工,在隔离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重大客观情况、***期满)、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恰遇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隔离期间结束为止。

虽然如此,不影响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其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员工重大过错)、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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