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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要律师2019/11/25 22:55:16





(一)申请调X查收集的证据属于***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X法X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X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掌握在通信部门的通X话清单,当事人无法获取(机主除外),属于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法X院调X查***范围,故从***上来说,法X院对通X话清单应当享有调X查权,这也是法X院依法审理的保证。郑州律师

对于《电信条例》第66条使用的“电信内容”,从文义上来看,范围过大,易引起歧义。“电信内容”包含的范围是什么?这是法X院与通信公司争议的焦点,国X务院或信X息产业部都未对此作出解释。《现代汉语大词典》对“内容”的解释是:事物内部所含的实质或意义。显然,电信、移动公司对“电信内容”作出的是文义X解释,即凡与电信有关的东西,含通X话清单包括在内,都应认为属于“电信内容”。从而认为法X院无权查询。笔者认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关于通讯具体内容的秘密保护、从目的解释来看,文义X解释的范围太大,不符合条例的原意,易导致实践中的争议。“电信内容”应作限制解释,仅指通X话内容或互联网上传输的内容,至于通X话清单上载明的内容:机主姓名、机主住址、通X话号码等,均不属于禁止范围、人民X法X院有权查询。郑州律师


分析:

对于本案,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无权对一审庭审结束以前存在的证据进行举证。理由如下: 《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X法X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郑州律师由于一审时陈某没有出庭,按照公告送达起诉状的***后果是视为送达,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举证,也没有按照《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所以应当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因为依据《证据规定》第4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X法X院不予采纳,除非张某同意质证,否则陈某没有权利再行使举证的权利。


 法X院: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法X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郑东新区商都路***郑州律师一对一咨询!,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X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郑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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